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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 | 技术服务取消资质认定,政策又有变化


第四项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 

检验检测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截至2018年底,我国取得资质认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近4万家,从业人员近120万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产值达到2800亿元。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坚持该放的要放,放出市场活力;该管的也要完善,管出市场公平,着力解决许可评审时限长、程序繁、重复认定等问题,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朝着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主要将推进以下工作举措: 

一是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的发布会内容中,因涉及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取消资质认定而引发广泛讨论,意见不一。查阅《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此条内容并不在征求意见稿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含评价服务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资质办法也分“职业卫生评价”与“职业卫生检测”两个方向。《职业病防治法》中对于检测与评价也是并列描述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评价≠检测,市场监管总局只是对于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的不再颁发证书。(评价)服务不需要证书,但检测还是要的。评价服务的资质要求在近些年的《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已删除,此条要求是否可以看作是一个同步?

再者,如果对于从事职业卫生检测的机构也不颁发证书,检测没有了认证,没有了CMA,有设备就可以检测,那岂不是每家企业都可以自己去开展检测工作了,如何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是不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在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中很明确要求检测、评价必须有资质认可。相信,即使市场监管总局放手,卫生健康部门也会接手后续的认证工作的。

来源: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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