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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启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案 降低市民燃放本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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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安监局获悉,沈阳市将启动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烟花爆竹实行全程安全监管,实现政府与部门组织部署无缝衔接,加强源头监管以大大降低市民燃放本质风险。

       沈阳市成立了由17个单位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部门监管和行业系统自管的联动机制,本着“属地政府全面管理,行业系统监督指导”的原则,明确禁放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确保属地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看护无缝衔接。

       从源头加强监管,降低市民燃放本质风险。首先,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备案、许可工作。对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从外埠采购烟花爆竹和零售业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其次,严格规格品种管理。沈阳市禁止零售经营者销售和禁止单位、个人燃放B级以上(含B级)级别的烟花爆竹。

       沈阳市坚决打击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专营标识管理,在其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某某批发企业专营”字样,没有专营标识的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凡是没有专营标识的产品流入本市市场,均视为非法产品予以查处。

       据沈阳市安监局局长陈建智介绍,按照去年新修订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今年沈阳市限放区(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期为2013年2月3日至2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计22天。2013年沈阳继续实行零售网点控制,零售网点设置由去年的1288个下降到1000个以下。继续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继续实行等级品种燃放地点限制措施,A、B级产品禁止销售燃放,C、D级产品进行品种限制,13种场所停止燃放。

       另外,沈阳市规定,如果举办焰火晚会,单位须提前7天向公安机关申请。遇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如需举办焰火晚会,举办单位要提前7天向公安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未经许可证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以及燃放单位和人员违反烟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和办公楼内。沈阳市三环内禁止设置临时储存库房。库房设置要相对独立,要与毗邻的居民楼、商场、办公楼等重要设施、场所的间隔在50米以上。库房周围必须有宽度在5米以上的消防通道,库房库存量不得超过100箱,每箱不得超过40公斤。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沈阳市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12350,鼓励市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将有不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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