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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52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管理,规范评价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要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

一是严格设定审批环节。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二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三是严禁设置准入障碍。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四是严控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资质认可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是严控审批证明材料。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过程需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清单管理(附件1、附件2),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明确,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六是切断中介服务关联。项目审批部门、资质认可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依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评价资质认可。

二是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许可由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领域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在国家出台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许可范围暂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公布的目录为依据。

三是主动对标《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完善审批服务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推进评价检测机构审批标准化建设。

四是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严格履行审批后的监管职责。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逐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努力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一是把握要点。要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容缺受理(审批)、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先天不足”。

二是突出重点。把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带病作业”。

三是区分方式。要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执法检查、资质保持抽查、信访举报核查等情况区分开来,防止针对性不强的全面巡查和随意检查。要逐步扩大抽查比例和范围,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资质认可机关要确保每三年对注册地内评价检测机构覆盖一次。

四是避免重复。资质认可机关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五是信息共享。要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信息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六是综合约束。要畅通申诉、投诉、举报、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评价检测机构违规失信行为,要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机构,要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七是引导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四、持续优化便民服务。一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资质认可机关要及时、准确公开资质认可的受理、进展和结果,实行“阳光审批”。二是要通过设立咨询台、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是要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完善网上资质申请、受理、核准、审批、公示、公告等流程,推动“一网通办”工作,努力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五是要将资质审批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机构跨区域从业接受属地监管和抽查,便于上级管理部门查阅、抽查和统计审批与处罚事项,便于社会公众进行一揽子综合查询(信息查询系统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五、营造公平从业环境。一是破除各种形式行政干预,企业自主选择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审批或监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及收费、不得违规干预影响报告结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三是评价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价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方对评价检测报告组织评审或审查的,评审或审查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评价检测报告的组成部分。专家对评价检测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修改部分须由本人签字确认。四是有关部门委托评价检测机构出具报告,采信其报告结论并作出许可或处罚决定的,应对其决定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是要合理界定评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报告存有缺陷或瑕疵等行为的主观故意,鼓励机构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把其敢于出具结论为“不合格”或安全条件定性为“不满足”的报告作为考核其公正性的重要参考。六是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有关部门用于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所需的评价检测服务及报告,宜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或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六、抓好政策过渡衔接。一是引导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由于现有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主体多元、发证单位不一、执业地域不同,为防止许可和监管脱节,切实维护从业秩序及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一致性,请资质认可机关督促、指导现有评价检测机构尽快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实现许可主体统一、审批标准统一、准入条件统一、资质证书统一。2019年12月底前,提出换证申请并经资质认可机关审查合格的,准予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资质证书;2020年1月起,提出换证申请并经资质认可机关审查合格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应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二是严格审核资质准入条件。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现有评价检测机构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或申请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内容的,须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经注册地资质认可机关核准后予以换发或变更。三是确保政策衔接的连续性。现有乙级资质评价检测机构在未按照《管理办法》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前,不得在原资质认可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现有甲级资质评价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开展现场评价检测等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是妥善做好煤矿领域评价检测机构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将辖区内煤矿领域评价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含机构名称、资质有效期、注册及办公地址、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要继续做好资质有效期内煤矿领域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此类评价检测机构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后,证后监管职责相应由注册地资质认可机关承接。五是严格属地监管。资质认可机关、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现有评价检测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防止过渡期间出现监管盲点。请资质认可机关尽快将承担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职责的处室及负责同志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


七、多种形式推动宣贯。一是应急管理部将分区域、分行业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选择安全监管重点区域、评价检测机构集中地区开展专题培训、座谈研讨,推动《管理办法》的深入落实。二是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要将《管理办法》的宣贯与统筹做好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政策解释、标准推行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普法、宣贯、许可、监管、执法同步进行。三是要借助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加大宣贯力度,及时收集、整理宣贯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答疑释义工作。



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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