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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精神,明确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以及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

(二)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三)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受理相应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已经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受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要按照新的职责分工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移交。

三、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运行),分别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进行备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不再进行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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