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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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辽宁省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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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林立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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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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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预评□控评√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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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8年9月18日正式成立的热电联产企业,用人单位地处沈阳北站金融商贸开发区(沈河区北站东二路十八号),占地4.49公顷,原隶属于沈阳市房产局。注册资金1.7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苏壮强。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包括供热和发电,其产品主要是为北站金融商贸开发区及周边地区提供冬季供暖,生活、生产用蒸汽及向东北电网输送的电能。2003年11月份,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股权出让的形式全部转让给沈阳国叶热电有限公司、汕头联美集团公司和惠天热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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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 |
梁延冰、闫鹏、孟祥华 |
现场采样人 |
闫鹏、孟祥华 |
检测人 |
牛菲、邵长颖、王小颖 |
采样时间 |
2019.11.15~2019.11.17 |
检测结果 |
(1)粉尘 吊车司机、输煤巡检工1、输煤巡检工2、锅炉0米副司炉岗位劳动者接触的粉尘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其余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的粉尘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具体超标情况见表6-18。 (2)毒物 锅炉0m巡检接触氨的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其他各岗位劳动者接触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脱硫脱硝厂房内卸氨间卸氨过程中输送管道、输送泵连接不严密,未设置吸收装置。氨水间内排风效果不佳。 (3)噪声 输煤巡检工1、锅炉0米副司炉、汽机巡检岗位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其余各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要求。具体超标情况见表6-19。 (4)工频电场 电气巡检岗位劳动者巡检过程中接触的工频电场场强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要求。 (4)高温 锅炉7巡检、汽机巡检岗位劳动者巡检过程中接触的高温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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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但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希望用人单位能参照本评价报告书中针对存在不足环节提出的对策措施及建议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力争尽快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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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对产生粉尘的运行设备应加强密闭和维修管理,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煤仓间和锅炉的各种管线的积尘应采取真空负压清扫,其他粉尘作业场所应采用湿式清扫,以防止二次扬尘。 (2)卸煤吊车驾驶室加强密闭,内设置空气调节净化系统,保证驾驶室内空气清洁,避免粉尘进入驾驶室内。 (3)卸煤车间内应设置喷水抑尘设施。且厂内煤场的喷水抑尘装置应定期维护和管理,以保证其抑尘效果。 (4)一段输煤皮带应设置除尘器。且皮带中端泄漏处地面积尘及时清理,避免二次扬尘。 (5)二段皮带尾连接处加强密闭效果,避免产生粉尘逸散,筛煤机、碎煤机设备加强密闭效果。 (6)三段皮带头设置循环布袋式除尘器,及时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良好。 (7)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巡检工人进入输煤系统的转运站、输煤廊,应佩戴防尘口罩。 (9)气力排渣管道加强密闭,降低粉尘逸散。 (1)用人单位的喷淋洗眼器,应每日进行通水检查,确保其在应急使用时水质。 (2)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检查与更换,确保应急救援物资使用效果在使用期限内。 (3)在SCR器设置氨报警器。 个人防护用品 对接触噪声较强的岗位如锅炉巡检岗位的工人应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佩戴防噪耳塞,以加强接噪工人的个人防护,减轻噪声对作业工人健康的危害;维修工在电焊作业时,应注意个人防护,穿戴电焊工作服,以防护紫外辐射对职工健康的损伤。 13.4警示标识及告知栏 (1)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及告知卡,公告栏上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中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均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及周期见附件1。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3.6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中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劳动者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中规定的内容,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并将申报回执记录、存档。 (3)用人单位进行外包作业时,应选择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的承包方,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承包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与要求。 (4)建议用人单位按国家要求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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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评价范围及“评价单元”划分应明确本项目内容。 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设施情况。 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及运行情况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