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体要求
1.1 企业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根据类别按环评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不同的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2 对危险废物的源头、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
1.3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7中的相关要求,要有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按要求进行包装、设置警示标志,专人管理。
1.4 企业应当严格对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5 所有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都要建立相应档案,其产生、收集、处理和转移的信息应清晰明确。在企业相应地点标明其处理方式、流程及各环节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标识可参照《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设置,见附录B.7。
1.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2 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
2.1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15日的处置量。
2.2 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围堰,并定期清理。
2.3 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2.4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GB18597要求。
2.5 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2.6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7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此外,应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2.8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设施上应粘贴符合GB18597要求的标签。
2.9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容器应完好无损,且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2.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存放易燃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并应采用防爆灯具。
2.11 危险废物贮存施设要防风、防雨、防晒。
2.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设立临时堆场的应满足GB18599的标准,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透,并有专门的处置记录和外售协议。
3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3.1 转移危险废物时需严格按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深人环[2017]37号)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3.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
4.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经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贮存。
4.2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4.3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5年。4.4 应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4.5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应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
5.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GB18597中的有关规定。
5.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5.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5.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5.5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
6.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6.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常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6.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实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