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爆破作业服务协议》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爆破器材库和爆破工程外包提供)。
3.工程外包的,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双方的安全管理协议。
4.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5.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红头文件(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能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
6.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的红头文件。根据矿山生产需要,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职称证复印件)。
7.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制定的全员责任制)。
8.具有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提供发布的文件及目录)。
9.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提供发布的文件及目录)。
10.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1.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设立培训档案。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包括提升机含钢丝绳、通风机、水泵和空压机等)及特种设备(空压机风包、压力容器等)应采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
13.矿山企业应根据存在风险的种类、事故类型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风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经过评审,并按照隶属关系向当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
14.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5.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计划,并按规定足额提取。(金属地下矿山10元/吨,非金属地下矿山4元/吨)
1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账(提供近半年的)。
17.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近三个月的)。
18.矿山开采设计或初步设计(含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专篇),图纸应齐全,及其批复意见。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及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审查意见。
19.现状实测图纸:①地质地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空区分布图;采矿方法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图纸;采用充填法开采的应具有充填系统图。(注:以上图纸必须有矿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0.应具有安全教育及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设备检修和维护记录等相关记录(提供近半年的)。
2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搬迁协议、安全协议等)。
备注:以上提供的资料只需复印件即可,但企业必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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