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一〔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4月1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3.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5.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6.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