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3〕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国有重点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和1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深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月7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为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2005年8月1日开工建设,事故发生前各系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该矿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6.37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1.02立方米/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15112工作面在切巷施工顶板锚索钻孔时,钻杆穿过上部积聚瓦斯的内错尾巷密闭区域,因钻杆接头断裂,钻杆断裂两端接触面旋转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月12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龙煤矿发生一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6.7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8.52立方米/吨,属高瓦斯矿井。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3431B掘进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位于上部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空区周边应力集中区影响范围内,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合层没有进行超前探测,防治冲击地压措施落实不到位,3431B掘进工作面所在区域发生冲击地压,造成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煤壁发生位移,巷道严重变形,并伴随大量瓦斯涌出,致使作业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1月18日,贵州省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1571吨,突出瓦斯量约33.11万立方米,造成13人死亡、3人受伤。该矿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2.6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62.70立方米/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抽放钻孔,钻孔数量不足、钻孔深度不足、分布不均,造成消突空白区;且区域效果检验时未剔除17#煤层瓦斯抽放量,致使18#煤层赋存瓦斯含量计算值偏少,使用风镐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该事故暴露出盘江集团公司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未认真吸取该公司响水煤矿“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同类重大事故。鉴于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要求盘江集团公司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停产整顿,进行灾害风险评估。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金佳煤矿“1?18”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和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9号)精神,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严防煤矿企业追产量、抢进度、争效益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节日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放假停产检修的煤矿要认真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复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复产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
二、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现场,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坚持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排查各系统、各环节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煤矿的执法检查,督促各煤矿企业真正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煤矿通风瓦斯等管理规定。所有煤矿企业要加强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提高通风设施质量,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瓦斯积聚的封闭区域管理;专用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缆和电气设备,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要开展一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专项检查,保证监测监控系统完好有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强化地质基础工作,健全防突机构,落实防突责任,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防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对防突机构不健全、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突出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防突能力、不能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严禁冒险作业。对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要督促企业加大资金、技术、装备投入,提升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管理水平,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坚决不能生产。
四、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训,并采取有效方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国鸣警钟”。要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快事故调查进度,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