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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梯质量安全实施意见下月施行 明确规范采购维养更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实施意见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对推进落实责任主体、电梯采购维养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电梯内通信网络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明确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

推动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村(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三方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电梯相关矛盾纠纷。

各地要建立健全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业主申请安全评估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的安全评估和隐患整治资金筹措机制。同时,根据安全评估确认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市县政府要加快出台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维护保养单位和专项维修资金。对于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加装电梯,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筹措资金,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后续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资金筹措机制。

这几年,随着温州城市高楼的增多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梯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电梯关人困人、故障停梯等安全事故和隐患时有发生,老旧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日益增强。根据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18年度鹿城区电梯质量安全报告显示,去年鹿城区电梯检验一次合格率仅67.55%,检验不合格605台;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有1814台,占总数16%;96333应急救援中心处置电梯故障、困人事件共计1416起。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已显得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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