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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还要按证排污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



01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列入《名录》登记管理范围的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02

各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03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环境科普、天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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